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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评价主要是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供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的评价结论及建议。
对于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水利部门在办理行政职权范围内的规划审查、项目立项、取水许可等手续时,将对相关报告中的节水评价章节作重点审查,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一、评价依据
水利部 《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水利部《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办节约【2019】206号)
二、评价范围
(1)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 、灌区建设规划等。
(2)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等;重大产业布局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规划。
(3)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4)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需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评价环节
(1)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2)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3)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开展节水评价;项目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
(4)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四、评价内容
(1)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和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目标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规划取用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2)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评价水利工程项目供水的必要性与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
(3)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循环用水水平、用水指标的先进性等;评价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五、实施管理
(1)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取水许可的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专家)对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
(3)结果应用: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审批;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水利工程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